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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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 2.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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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文獻,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這項條文指出,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清除和處理廢棄物,並在申報表上簽名和蓋章。這意味著機構必須聘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並確保其在執行工作時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2.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專業技術人員離職,共同清理機構應立即通知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備案,並在三十天內按照相關規定重新聘請專業人員。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共同清理機構總是有合格且具備相關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廢棄物清除和處理工作。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在執行工作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並配備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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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