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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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投資者名冊。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工程計畫說明書。但使用既有合法場(廠)設施者,免附。 八、污染防治計畫書。 九、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十、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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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5條,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立許可: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投資者名冊、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工程計畫說明書(若使用既有合法場(廠)設施則可免附)、污染防治計畫書、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以及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文件,無法得知是否有關麗騰公司申請設立共同清理機構且是否獲得許可,因此無法提供該項款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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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