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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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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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的人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六個月,但只能延期一次。具體的例子、案例或相關資料無法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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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