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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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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的人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六個月,但只能延期一次。具體的例子、案例或相關資料無法提供。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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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