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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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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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該載明的事項。根據該法條內容,營運登記證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1. 核准字號和日期:即營運登記證的核准編號和核准日期。 2. 機構名稱和地址:機構的正式名稱與地址資訊。 3. 負責人姓名、住址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共同清理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列明姓名、住址以及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4. 場(廠)地點:指共同清理機構的營運場所或廠區的具體位置。 5. 清除、處理廢棄物的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以及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要清楚列明共同清理機構負責處理的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以及它們的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6. 有效期限:共同清理機構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 7.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根據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的規定,還可能有其他須登載的事項。 此外,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此項參考資料跟問題有100%關聯度,可用於解答此問題。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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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