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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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運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 2.共同清理機構應於營運登記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函。 三、原營運登記證。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
- 3.合於前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發新營運登記證;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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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 1. 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根據本條規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營運登記證具有五年的有效期限。逾期未換發新營運登記證的,視為未經核准的營運登記,必須重新申請。 2. 換發營運登記證的程序及文件要求 當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時,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期限前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新的營運登記證。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設立許可函 - 原營運登記證 - 資本額證明文件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的文件 3. 審核及補正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收到申請換發營運登記證的文件後,應對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予以核發新的營運登記證;不符規定的,應駁回申請;需要補正的,則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的,申請也會被駁回。 備註:根據給定的文本資料中並未包含「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其他明確的解釋與範例。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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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