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營運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2. 2.共同清理機構應於營運登記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函。 三、原營運登記證。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
  3. 3.合於前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新營運登記證;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 1. 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根據本條規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營運登記證具有五年的有效期限。逾期未換發新營運登記證的,視為未經核准的營運登記,必須重新申請。 2. 換發營運登記證的程序及文件要求 當營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時,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期限前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新的營運登記證。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設立許可函 - 原營運登記證 - 資本額證明文件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的文件 3. 審核及補正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收到申請換發營運登記證的文件後,應對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予以核發新的營運登記證;不符規定的,應駁回申請;需要補正的,則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的,申請也會被駁回。 備註:根據給定的文本資料中並未包含「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其他明確的解釋與範例。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營運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共同清理機構應於營運登記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