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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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的規定,公有土地的年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1. 興建期間:根據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的乘積計收租金。 範例:如果某宗土地在興建期間,當期申報地價為100萬元,課徵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則該宗土地的年租金為100萬元乘以千分之十,即10萬元。 2. 營運期間:根據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的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的百分之二計收租金。 範例:如果某宗土地在營運期間,當期申報地價為100萬元,課徵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為80萬元,則該宗土地的年租金為(100萬元乘以千分之十)+(80萬元乘以百分之二),即10萬元+1.6萬元,合計11.6萬元。 3. 同一宗土地中,一部分屬於興建期間,一部分已開始營運的情況下,根據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租金。 範例:如果某宗土地中有一部分屬於興建期間,佔土地比例為30%,另一部分已開始營運,佔土地比例為70%,則該宗土地的租金按30%和70%的比例計算。 根據以上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本身。
- 申報地價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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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