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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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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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你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9款:根據這項法條規定,國家可以因公益需要徵收私有土地,徵收的範圍應該限於必要的土地。在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前,土地擁有權人應先與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如果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無法達成協議,需用土地人可以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 範例:政府決定興辦一個國營事業,為了這個事業的需要,需要徵收一塊私人土地。政府先試著與土地的所有者進行協商和價購,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政府才能根據土地徵收條例進行徵收程序。 2.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依左列規定辦理:根據這項規定,非公用不動產的出租必須依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在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廿七日之前被占用的建築物,如果不妨礙都市計畫,可以在支付使用補償金後出租。但這個規定只限於公產管理機關出租非公用不動產時,並不是對該機關負有出租義務的規定。 範例:一座建築物在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廿七日之前被政府占用,但不妨礙都市計畫。政府需要這座建築物來興辦一個公共設施,所以支付了相應的使用補償金後,可以將這座建築物出租給其他機構作為辦公室。 3. 政府為興辦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之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根據這項法條規定,為了興辦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或其他公共建築的需要,政府可以徵收私有土地。這項規定同時也在都市計畫法中有所提及。 範例:政府計畫在某個區域興建一座公共圖書館,為此需要徵收一塊私人土地,並將其作為公用事業設施所用。 4. 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得予徵收:根據這項法條規定,當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需要時,政府可以徵收該土地。這項規定也同時在都市計畫法中有所提及。 範例:政府根據都市計畫指定了一塊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用於興辦一個公共運動場。為此,政府可以徵收這塊土地。 5. 需用土地人為省政府各廳處、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者,由省政府核准徵收:這項規定規定在土地法中,當需用土地是為了省政府的各個部門、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需要的時候,該省政府可以核准徵收土地。 範例:某個省政府的教育局需要一塊土地來興辦一所新的學校,教育局可以向省政府申請核准徵收這塊土地。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法條釋義,依據該資料分析可以得出相應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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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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