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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2.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院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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