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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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 2.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院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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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的設立機關如下: 1. 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 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 - 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3. 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其中,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應冠以相關部會行處局署院的名稱。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政府採購法」以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本身。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8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查核小組,並由相關機關擬訂組織準則。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查核小組的設立機關包括中央政府查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以及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舉例來說,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行政院內的各部會行處局署院都應該成立自己的查核小組,以負責相關領域的工程施工查核任務。例如,行政院交通部可以成立交通部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專門查核交通部所屬機關的工程施工事項。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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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