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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查核小組: (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四、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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