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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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查核小組: (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四、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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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3 條的規定,查核小組查核的工程範圍包括: 1. 中央查核小組: - 中央各機關辦理的工程。 - 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工程,但須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 地方機關辦理的工程。 2. 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 -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的工程。 -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工程,但須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3.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 直轄市各機關辦理的工程。 - 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工程,但須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4. 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的工程。 -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工程,但須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2條,中央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成立查核小組進行查核監察。例如,中央行政機關在辦理一項工程時,需組成查核小組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工程的進行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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