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1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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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院之名稱。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查核小組:
(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四、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查核小組發文,以設立機關名義行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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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