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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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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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施工查核小組需設立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執行秘書一人的職位由設立機關指派兼職,負責處理查核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則由設立機關指派兼職,協助執行施工查核小組的業務。 這條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查核小組的組織結構和職責,並要求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工程管理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此外,設立機關有權指派合適的人員兼職執行上述職務。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在台灣的建築領域中,施工查核小組通常由建築師、工程師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這些人員需要協助核查施工過程中的合規性和品質等問題,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設立機關會指派具有相關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來兼任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的職位,以確保查核小組的工作能夠有效進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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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