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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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