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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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