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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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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