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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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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
  2. 2.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3. 3.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4. 4.前項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登載於資訊網站,供機關查詢。未能自該名單覓得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查核小組的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召集人: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高階主管人員擔任,負責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2. 查核委員:負責實施個案工程的查核工作。查核委員可以由設立機關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以從主管機關建置的專家名單中遴選。其中外聘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全部查核委員的三分之一。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超出這個比例。 3. 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在資訊網站上登載,在需要遴選查核委員時供機關查詢。如果在專家名單上找不到合適的人選,可以另行遴選,但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根據現行有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的相關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與第5條有關的範例或案例。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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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查核小組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