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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
  2.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3. 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4. 前項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登載於資訊網站,供機關查詢。未能自該名單覓得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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