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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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查核小組的組織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召集人: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高階主管人員擔任,負責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2. 查核委員:負責實施個案工程的查核工作。查核委員可以由設立機關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以從主管機關建置的專家名單中遴選。其中外聘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全部查核委員的三分之一。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超出這個比例。 3. 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在資訊網站上登載,在需要遴選查核委員時供機關查詢。如果在專家名單上找不到合適的人選,可以另行遴選,但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根據現行有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的相關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到與第5條有關的範例或案例。
- 核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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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