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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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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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兩個主要內容: 1.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的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查核小組在每個季度結束後,需要將當季的查核結果整理彙報給主管機關。這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傳送。 2.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根據這一項規定,查核小組在將查核結果備查時,可以選擇書面或電子化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查核報告可以以紙本或電子的形式提交給主管機關。具體使用哪種方式則視查核小組的選擇和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公共工程查核應知》(2018年12月修訂)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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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