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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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