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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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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核
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
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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