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採依序配售、配租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出售、出租國民住宅。 前項採依序配售或配租者,應建立等候名冊。經列入等候名冊之等候戶,於等候承購或承租期間,應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之資格。 已公告公開抽籤出售、出租一次以上而未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再辦理配售或配租時,可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0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依序配售、配租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出售、出租國民住宅。根據這條法規,當採取依序配售或配租方式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需要建立等候名冊,並且在等候期間,等候戶需要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的資格。此外,如果已經公告過公開抽籤出售或出租一次但未出售或出租的國民住宅,再次辦理配售或配租時,可以採取隨到隨辦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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