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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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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9條,對於是否具備自有住宅的認定,應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的結果為準。也可以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來證明是否具有自有住宅。 參考資料: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9條 ⒊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的新聞稿,財政部81年函及104年令的規定是針對建屋出售者中的以從事建屋出售為業者的解釋,目的是防止建商假藉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並且,針對非以建屋出售為業之個人,財政部81年函的規定應不適用。在稽徵實務上,也按照這個觀點進行實務操作。原告在本案中不是建商,也不是以出售為目的而建屋,所以不適用財政部81年函的規定。 參考資料:財政部81年函、財政部104年令 儘管財政部在發布104年令之後,針對確保稅源杜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規定只要持有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年,就不適用營業稅。但對於非出售用途的建屋者,持有五年以上、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上或三十年以上後因各種因素考慮而出售,仍然視為以建屋出售為業,還是必須課徵營業稅,這在稽徵實務上一直是如此。原告在本案中並非以建屋出售為業者,也不符合財政部的函釋規定,因此,不應課徵營業稅。 參考資料:財政部81年函、財政部104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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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9 條規定:「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