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申請承購或承租人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或證明文件。 符合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承購或承租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定之。
根据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业服务设施暨其他建筑物标售标租办法的第12条,申请购买或租赁国民住宅的人应该提供以下文件: 1. 购买或租赁国民住宅的申请书。 2. 户口名簿的复印件。 3. 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承诺书或证明文件。 符合第五条和第七条优先购买或租赁的人,应该另外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上述的购买或租赁国民住宅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格式由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制定。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申请购买或租赁国民住宅需要提交申请书、户口名簿复印件和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承诺书或证明文件。符合第五条和第七条优先购买或租赁的人还需要额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购买或租赁国民住宅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格式由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制定。 参考资料: 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业服务设施暨其他建筑物标售标租办法第12条 (9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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