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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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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售國民住宅,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交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承購權,由合格候補人依序遞補承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3條,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出售國民住宅時,應通知承購人按照規定的期限繳交訂金、配合款、以及相關費用,並與承購人簽訂買賣契約和貸款契約,同時準備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的文件。如果承購人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權取消其承購權,並由合格的候補人依序遞補承購。 此條規定了國民住宅出售時的程序,承購人需按時繳交相關款項和簽訂契約,並準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的文件。未能按時辦理手續的承購人會失去承購權,而被視為自動放棄,由合格的候補人依序取得承購機會。至於具體適用情境,需要參考具體案件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釐清。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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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售國民住宅,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交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