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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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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租國民住宅,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承租權,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出租國民住宅時,需要通知承租人在限期內繳交二個月的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的租金,然後才能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相應的手續,則主管機關有權取消其承租權,並由符合資格的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以範例案例來說,例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出租國民住宅時,給予承租人一個月的時間來繳交保證金和第一個月的租金。然而,某承租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則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取消其承租權,並遞補由下一位符合資格的候補人來承租該國民住宅。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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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4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租國民住宅,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