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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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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應按季編製報表,層報內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5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時,應按季編製報表,並提交給內政部備查。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國民住宅相關業務的透明度和監督。根據目前可得到的資料,沒有特定的例子與該條法規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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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5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應按季編製報表,層報內政部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