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應按季編製報表,層報內政部備查。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5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辦理出售、出租或標售、標租業務時,應按季編製報表,並提交給內政部備查。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國民住宅相關業務的透明度和監督。根據目前可得到的資料,沒有特定的例子與該條法規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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