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之得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投標總價款或二個月房屋租金同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逾期不辦理者,以棄權論,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標租。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4條之規定,標售或標租的得標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完整的標價款或與兩個月租金相等的保證金以及第一個月的租金,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若超過期限未辦理以上程序,則視為棄權,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進行標售或標租程序。 依據法條的內容,如果一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支付完整的標價款或保證金、第一個月的租金,並且沒有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則被視為棄權。在這種情況下,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權重新進行標售或標租程序,找尋新的得標人進行交易。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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