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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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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底價再行標售、標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3條,當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經過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可以調整底價再次進行標售或標租。這意味著如果在前兩次招標中無人競標,出售或租賃者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底價,並再次進行標售或標租。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商業建築物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標中都沒有人出價,出售方可以考慮降低底價,然後再次進行招標。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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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3 條規定:「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底價再行標售、標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