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經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得調整底價再行標售、標租。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3條,當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經過二次招標無人投標時,可以調整底價再次進行標售或標租。這意味著如果在前兩次招標中無人競標,出售或租賃者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底價,並再次進行標售或標租。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商業建築物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標中都沒有人出價,出售方可以考慮降低底價,然後再次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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