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投標人應於開標日前向指定金融機構按公告底價標示金額繳納百分之十押標金,將收據及標單郵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驗。 未得標者,押標金無息退還,得標者抵充標的物總價款或租賃房屋之保證金。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標售、標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的投標人必須在開標前向指定金融機構按公告底價標示金額繳納百分之十押標金。投標人應將繳納押標金的收據和標單郵寄給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進行查驗。如果未得標者,押標金將無息退還;如果得標者,則可抵充標的物總價款或租賃房屋的保證金。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國民住宅的標售、標租行為,要求投標人在開標前繳納押標金,以確保投標人的誠信和對標的物的認真投入。如果未得標,則押標金將無息退還給投標人,而如果得標,則可將押標金抵充標的物的總價款或租賃房屋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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