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下列原則訂定之: 一、房屋按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並參照標售當時直轄市、縣 (市) 不動產 (房屋) 標準評定表所定各街路地段之調整率。二、土地參照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售價查估加成標準。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1條,標售的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是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照以下原則訂定: 1. 房屋價格根據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同時參考標售當時直轄市、縣(市)的房屋標準評定表所定義的各街路地段的調整率。 2. 土地價格則參考直轄市、縣(市)有關土地售價查估的加成標準。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資訊來確定是否存在與這個法律條文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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