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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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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標售或標租作業程序。 三、標售或標租之底價。 四、投標無效規定。 五、得標人應辦之手續。 六、標的物點交及辦理移轉登記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登報公告至少三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0條的規定,進行如下釋義: 1. 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根據該規定,進行標售或標租時,需要公告包括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等相關資訊。 例如,如果有一個商業大樓要進行標售,則公告中需包括該大樓的地址、商業大樓的類型(如辦公大樓、購物中心等)、所在的樓層、住宅部分的建地面積等詳細訊息。 2. 標售或標租作業程序: 根據該規定,標售或標租作業必須公告進行,公告事項中需包含進行標售或標租的具體程序。 例如,在公告內需詳細說明投標或租賃的作業程序,包括申請、審核和選擇投標或租賃人等流程。 3. 標售或標租之底價: 根據該規定,進行標售或標租時需公告訂定的起始價格。 例如,在進行土地標售時,公告中必須明確標售的底價,以便參與投標的人了解起始價格。 4. 投標無效規定: 根據該規定,投標可能出現無效情況,需要公告投標無效的相關規定。 例如,公告中應詳細說明投標無效的情況,如保證金不符合規定、文件不完整等,以使參與投標的人了解投標無效的條件。 5. 得標人應辦之手續: 根據該規定,公告需說明得標者應辦理的相關手續。 例如,在公告中需列明得標者應該辦理的文件提交、付款等相關手續。 6. 標的物點交及辦理移轉登記事項: 根據該規定,公告需說明標的物點交及相關移轉登記事項。 例如,在公告中需說明標的物的移交程序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事項。 此外,根據規定中的最後一項,上述公告事項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減,但至少需要公告七天且將公告登報至少三天。 參考資料: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55_93530.html

  • 應有部分名詞
  • 投標名詞
  • 標的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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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0 條規定:「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