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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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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後,將該屋鑰匙交付承購人接收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國民住宅承購手續辦理完成後,應與承造商及承購人進行點驗交屋的程序,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然後將屋子的鑰匙交付給承購人,讓其接管並管理國民住宅。該法條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國民住宅的順利交付給承購人,並落實承購人的責任與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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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