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後,將該屋鑰匙交付承購人接收管理。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國民住宅承購手續辦理完成後,應與承造商及承購人進行點驗交屋的程序,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然後將屋子的鑰匙交付給承購人,讓其接管並管理國民住宅。該法條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國民住宅的順利交付給承購人,並落實承購人的責任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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