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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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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承購人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其投保期限至貸款還清時為止,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之。前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手續,得委由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銀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8條之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在簽訂契約時,有義務將所承購的國民住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保險的期限必須延續到貸款清償完畢為止,且相關保險費用由承購人自行負擔。此外,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的銀行也可被委託辦理相關的投保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承購人在購買國民住宅時簽訂了貸款契約,根據該條法規的要求,他必須在契約中同時投保火險及地震險。假設貸款的期限是15年,則保險也必須在此期限內有效。此外,這位承購人需要自行支付保險費用。如果他沒有能力處理保險事宜,可以委託負責處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的銀行來辦理相關的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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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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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8 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其投保期限至貸款還清時為止,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