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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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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7條,國民住宅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間被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資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的國民住宅。根據這項規定,這一項規定應該納入租賃契約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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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