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7條,國民住宅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間被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資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的國民住宅。根據這項規定,這一項規定應該納入租賃契約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