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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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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6條,當國民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時,租約將當然終止。然而,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個身分的人,可以申請換約續租,租期延續至原本的租期結束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與其在戶籍內登記的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與其在戶籍內原依照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照顧的兄弟姐妹。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民住宅的承租人在租期期間內去世,他的合法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約續租,並且新的租期將持續至原本的租期結束。同樣地,如果承租人在死亡時已經根據法規申請照顧特定兄弟姐妹,這些兄弟姐妹也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約續租,租期仍延續至原本的租期結束。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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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6 條規定:「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