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但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第三款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承購、承租之限制。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的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年滿二十歲,且在當地有戶籍。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 3. 本人、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都沒有自有住宅且沒有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然而,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貸款限制。 4. 符合行政院公告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根據法條的第三款,申請承購國民住宅的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提供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有國民住宅貸款未清償的情況。 另外,根據法條的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的限制: 1. 年滿四十歲且沒有配偶的人。 2.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還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都沒有自有住宅的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最後,根據法條的最後一項,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以因特殊需要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的承購和承租限制。 以上資料參考自「法務部」官方網站,文件編號為「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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