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之興建,基地內合法建築物因配合社區之興建而拆除者,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條條件者,得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但共同所有者僅得以共有人名義或以其中一人名義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5條規定,國民住宅社區興建時,如果有合法建築物因為配合社區興建而被拆除,那麼符合前一條條件的所有權人可以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然而,如果這個合法建築物有共同所有者,那麼只能以共有人名義或者其中一人的名義來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 參考資料:《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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