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求,於國民住宅個案配售 (租) 時,至多保留五分之二戶數,供符合第四條條件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榮民、單親及三代同堂等家庭承購或承租。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6 條,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配售(租)國民住宅時,可以保留最多五分之二的戶數給符合第四條條件的原住民、低收入戶、榮民、單親家庭和三代同堂家庭。 根據該法規,單親家庭指的是申請國民住宅時已經離婚滿一年、喪偶,或者從未結過婚,並且有未成年子女或已滿二十歲但仍在學並且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的情況。 而所謂的三代同堂家庭則是指申請國民住宅時和直系親屬的三代人,註冊在同一戶籍上已滿一年。也就是說申請人、父母和祖父母(或曾祖父母)需要在同一戶籍中連續註冊一年以上。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6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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