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領。
根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7 條,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例子:甲因規劃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對甲的自有住宅進行拆遷,並發給甲拆除證明。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例子:乙目前租住國民住宅,並符合其他條件,因此乙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的權利。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例子:丙已經參加購屋儲蓄存款多年,且儲蓄存款金額達到規定的標準,因此丙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的權利。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例子:丁因在特殊情形下獲得法律授予的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的權利。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的人,在列入等候名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但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的條件者,可以保留其等候順位。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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