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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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國民住宅之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如下: 一、出售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及清潔,所需費用在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其所需檢修費用由住戶負擔;國民住宅私用部分概由住戶自行檢修、維護及清潔,並負擔所需費用。 二、出租國民住宅及其公用部分,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由直轄市、縣(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負責,所需費用在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由住戶負責檢修,其所需費用由住戶負擔。 前項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及公用部分、社區設施在保固期間內,其檢修、維護,由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督飭包商負責檢修,其因施工不良所致者,所需費用由包商負擔,因住戶使用不當所致者,所需費用由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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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10條,該法條規定了國民住宅的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對於出售的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的檢修、維護、清潔費用,應由該社區的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付。如果是因住戶的不當使用造成損壞,則相應的檢修費用由住戶自行負擔。而國民住宅的私用部分則由住戶自行檢修、維護及清潔,并負擔所需費用。 對於出租的國民住宅及其公用部分,以及社區設施的檢修、維護,由直轄市、縣(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負責,所需費用則是在該社區的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付。但如果是因住戶的不當使用造成損壞,則檢修費用由住戶自行負擔。 在保固期間內,出售或出租的國民住宅以及公用部分、社區設施的檢修、維護責任由直轄市、縣(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督飭包商負責。如果是因施工不良造成的損壞,則相應的費用由包商負擔。而如果是因住戶的不當使用造成損壞,則相應的費用由住戶負擔。 根據上述法條,當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時,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的檢修、維護費用由管理機關或包商負責,但如果造成損壞的原因是住戶不當使用,費用則由住戶負擔。這些費用主要通過專用管理維護費用來支付。在保固期間內,管理機關督促包商負責檢修施工不良造成的損壞,而住戶因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壞費用仍由住戶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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