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之釐訂及法令之訂定及解釋。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之策劃、推動、督導、考核。 四、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督導、考核。 五、縣 (市) 國民住宅租金收取之督導及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具有以下權責: 1. 釐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訂定與解釋相關法令。 2. 協調、督導、考核並獎懲直轄市的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事項。 3. 策劃、推動、督導、考核縣(市)的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事項。 4. 監督、考核縣(市)對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的保管及運用。 5. 監督、考核縣(市)對國民住宅租金收取的處理方式。 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與此法條有關的案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