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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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由內政部營建署擔任管理機關。 依據內政部網站的相關資料,營建署負責規劃、發展、推動國土利用、都市計畫、建築、市政工程、住宅及相關營建相關政策等相關事務。而本基金作為特種基金,其收入與支出須依據預算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編製與執行。由此可見,該基金的運用與管理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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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