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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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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營建署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由內政部營建署擔任管理機關。 依據內政部網站的相關資料,營建署負責規劃、發展、推動國土利用、都市計畫、建築、市政工程、住宅及相關營建相關政策等相關事務。而本基金作為特種基金,其收入與支出須依據預算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編製與執行。由此可見,該基金的運用與管理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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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