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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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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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明確列出了住宅基金的五種來源,包括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財產的處分收入、社會住宅興辦的收益、本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這些來源都可以用來支持住宅基金的運作。其中,政府撥充的款項是根據預算程序進行的,而本基金的財產處分收入則是指基金的財產經過出售或其他方式處分所產生的收入。社會住宅興辦的收益是指住宅基金在興辦社會住宅方面所得到的收入。本基金的孳息收入是指由基金所持有的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則指除了上述四項之外的其他收入來源。 參考資料: -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灣:內政部。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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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