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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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 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七、處理國有眷舍房地之一次補助費及其相關作業費。 八、補助本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支出。 九、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 十、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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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明確規定了本基金的用途,包括: 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 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七、處理國有眷舍房地之一次補助費及其相關作業費。 八、補助本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支出。 九、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 十、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這些用途將由住宅基金收入來支持,並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運作。例如,第六項明確指出,基金可以用於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程和土地墊款。此外,第九項提及基金可以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這些規定提供了不同情況下基金的使用範例。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8 條條文
- 住宅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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