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之公共設施面積,依左表標準規劃。但都市計畫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規劃標準 │每千人口面積│每處最小面積│最大服務半徑│ │ / │ (公頃) │ (公頃) │ (公尺) │ │ 設施名稱│ │ │ │ ├─────┼──────┼──────┼──────┤ │兒童遊樂場│ ○‧○八 │ ○‧一 │ 三○○ │ ├─────┼──────┼──────┼──────┤ │公園(綠地)│ ○‧一五 │ ○‧二 │ 八○○ │ └─────┴──────┴──────┴──────┘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12條,國民住宅地區的公共設施面積應按照左表的標準進行規劃。如果已有都市計畫對此有規定,則應依照都市計畫的規定進行規劃。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國民住宅地區的公共設施包括兒童遊樂場和公園(綠地),其面積規劃標準如下: 1. 兒童遊樂場:每千人口面積為0.08公頃,每處最小面積為0.1公頃,最大服務半徑為300公尺。 2. 公園(綠地):每千人口面積為0.15公頃,每處最小面積為0.2公頃,最大服務半徑為800公尺。 這些規劃標準旨在提供便利的公共設施,以改善國民住宅社區的生活品質。具體的規劃面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人口密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公共設施的充足性和便捷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住宅推動小組網站,《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 營建署,《國民住宅進程與成果-社區規劃與環境品質營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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