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計畫容納人口未滿五千人者,其應設置之兒童遊樂場設施,得另依左列規定,於住宅基地內設置之: 一、應有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設於自然地面。 二、每處面積不小於九十平方公尺,短邊長度不小於六公尺為原則。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國民住宅地區的計畫容納人口未滿五千人時,應該在住宅基地內設置兒童遊樂場設施。這些設施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一、其總面積必須佔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設在自然地面上;二、每個兒童遊樂場的面積不得小於九十平方公尺,短邊長度需不小於六公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2021)。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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