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管理站,以利用住宅地面第一層為原則或與社區活動中心合併設置。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國民住宅地區的社區管理站的設置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社區管理站應優先選擇利用住宅地面的第一層,或者與社區活動中心合併設置。 參考資料: -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內政部住宅及城鄉發展署,2007年12月7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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