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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提供居民圖書、集會、交誼及康樂等社教活動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平均每人零點一至零點二平方公尺之標準規劃。 因實際需要設置之社區活動中心,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戶數平均每戶零點五平方公尺之標準規劃,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八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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