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之幼稚園、托兒所,得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或利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合併使用。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20 條,國民住宅地區的幼稚園和托兒所可以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來設置,或者可以利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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