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地區之公用事業設施及其他服務設施,得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
根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21條,國民住宅地區的公用事業設施及其他服務設施可以使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進行設置。這表示在國民住宅社區中,可以在某些樓層上設置公用事業設施或其他服務設施,以提供居民所需的相關設施或服務。例如,可以在國民住宅的一樓或頂樓設置便利商店、健身中心、郵局、診所等設施,以方便居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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