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規劃左列各項服務設施: 一、社區標幟及鐘塔設施。 二、公告欄及標示設施。 三、垃圾收集設施。 四、公用電話及郵筒。 五、汽車招呼站。 六、休憩座椅。 七、其他有關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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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規劃左列各項服務設施: 一、社區標幟及鐘塔設施。 二、公告欄及標示設施。 三、垃圾收集設施。 四、公用電話及郵筒。 五、汽車招呼站。 六、休憩座椅。 七、其他有關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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