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辭釋義如左: 一、國民住宅地區:為供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及其所需各項設施之地區。 二、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 三、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者。 四、高層集合住宅:建築物地面層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數在十五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2條定義了以下幾個詞彙: 1. 國民住宅地區:指為建設國民住宅社區及相關設施所劃定的地區。 2. 住宅單位:指具有居室和非居室的建築物,並配備有獨立的廚房、廁所,供家庭居住使用,且擁有獨立出入通道。 3. 連棟住宅:指擁有三個以上相連的住宅單位的建築物,且每個住宅單位之間用牆壁分隔。 4. 高層集合住宅:指建築物地面層高度達到五十公尺或樓層數達到十五層以上的集合住宅。 根據這些定義,國民住宅地區是指為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及所需設施而指定的地區。而住宅單位是指具有居室和非居室的建築物,並且擁有獨立的廚房、廁所以及單獨出入通路,供家庭居住使用。連棟住宅則是指擁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的建築物,每個住宅單位之間用牆壁分隔。而高層集合住宅則是指地面層高度達到五十公尺或樓層數達到十五層以上的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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