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用辭釋義如左: 一、國民住宅地區:為供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及其所需各項設施之地區。 二、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 三、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者。 四、高層集合住宅:建築物地面層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數在十五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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