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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設計採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或新工法者,應經內政部審認可。 國民住宅之建築材料、組件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採用規格,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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