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公用面積,扣除地下室面積後 (機電機房除外) ,與自用面積比,依左表規定: ┌─┬──────┬────────┐ │樓│五層樓以下 │小於百分之十八 │ │ ├──────┼────────┤ │層│六至十四層樓│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 │數│十五層樓以上│小於百分之二十八│ ├─┼──────┴────────┤ │附│公用面積包括樓梯間、昇降機間、│ │ │共用走廊、大廳、屋頂突出物、機│ │記│電機房等。 │ └─┴───────────────┘ 因基地狹小或其他特殊情形限制,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不受前項表列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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