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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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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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2條,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臨時住宅後,必須在居住期間內通知該臨時住宅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並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召開住戶大會。如果管理委員會未能按時召開住戶大會,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有權申請當地縣(市)政府指定召集人召集。當地縣(市)政府可以依職權或申請更換指定召集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2000年8月2日。
- 緊急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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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