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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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住戶。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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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3條,住戶大會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住戶。若情況急迫,則可以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兩天。這表示在召開住戶大會前,召集人需提前十五日向住戶發送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開會的時間、地點和議程等資訊。在特殊情況下,召集人可以選擇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住戶,但公告期間必須不少於兩天。根據現行法規,這是確保住戶能夠充分了解並參與住戶大會討論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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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